关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税计算变化的通知
各派遣员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需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对各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将发生很大变化,特此通知:
1、根据文件规定,单位向各位员工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2、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起征点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其中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填报一项,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不需填报,仅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进行个人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3、对于6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在任职单位申报,在每月预扣预缴税款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可以自行申报,在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选择在我单位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员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APP提交个人信息及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在最后一步选择申报方式“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我中心将从办税客户端接收员工提交的信息。有需要的员工请于1月21日前,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完成各项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填报,以后每个月的2日前可以自己在APP上更新抵扣数据申报,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更新。相关指引请阅番禺人才网www.pyrc.com.cn“人才租赁”栏目,如有疑问请致电我中心:84638810、84638809或税务部门:12366。
手机APP申报软件可扫描本通知所附二维码下载,也可在安卓、苹果各大手机平台的应用商下载,安装后按照个人实际情况如实填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4、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详见附件1),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特别提示: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附件:
广州番禺人才资源租赁服务中心
2019年1月17日